遗 嘱(摘录)
  高又明

妻室张彩珍执此……余之所希望者,承先启后,勿坠家声及子女之教育有所成就,既不负余之期望也!
……(兄长)应照顾小弟妹等,乃属于公类天良,谅不至因同居、分住或一人情感而抛却一切。总说来,余期望各个儿女们都成为社会中有用的好人……
木本水源不可忘也,吾祖上世居泾阳县之西乡王桥镇南之高家堡。……子女长大成人时,应常回家乡祭扫,予族人中能尽些社会公众事业尤为当然。余祖父名凌桂,余父名讳一龙,今者拟十个字,自余父名起曰"一明启崇光,玉润木秀长",为十代人名讳次序,长字之后,由余孙辈庚续之可也。
……缘每一个小孩子,之将来能成为社会中有用的好人与坏分子,全赖幼时家庭教养习惯及受到学校教育如何。


高明德 又明甫 亲笔遗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零年十二月 日于西安市寓次

摘自高又明留给妻室张彩珍的亲书遗嘱,原文无标点,原件存雁塔区档案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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